(2016)豫1724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琴与杜春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杜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杜春红,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执行李琴与杜春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春红在郑州市管城区一处房产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724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果园路房产。2016年9月28日买受人李琴以XXX元的价格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春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果园路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琴所有。二、买受人李琴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2016)豫1724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州市管城区果园路房产的查封。四、解除本院(2016)豫1724民初8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杜春红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经典花园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新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