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曹珂与张福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珂,张福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珂。被执行人张福家。申请执行人曹珂与被执行人张福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