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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延边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潘延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宝祥,张银姬,潘延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淑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昌龙,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宝祥,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姬,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金国哲,张银姬丈夫,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延军,1951年10月10日,现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诉人延边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宝祥、张银姬、潘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退还给上诉人延边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