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彦珍诉李智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珍,李智发,杜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55号原告张彦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6年03月17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被告李智发,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一中教师。被告杜志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7年05月01日生,个体。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珍诉被告杜志江、李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彦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志江、李智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珍撤回对被告杜志江、李智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彦珍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