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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彦珍诉李智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珍,李智发,杜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55号原告张彦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6年03月17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被告李智发,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一中教师。被告杜志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7年05月01日生,个体。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珍诉被告杜志江、李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彦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志江、李智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珍撤回对被告杜志江、李智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彦珍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