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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树辉、管成山、曹中山、梁颜、王立东、刘福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辉,管成山,曹中山,梁颜,王立东,刘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树辉(曾用名李伟),男,1969年7月1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河北村张家林子屯屯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成山,男,1952年11月18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中山,男,1950年9月6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禹祁、夏嘉蔓,吉林良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颜,男,1948年12月9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东,男,1972年11月20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胤,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福,男,1951年9月28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树辉、管成山、曹中山、梁颜、王立东、刘福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树辉、管成山、曹中山、梁颜、王立东、刘福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李树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管成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曹中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梁颜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金。被告人王立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