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建博与闫红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博,闫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01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博,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博乐市,现住:博乐市,电话:185XX****XX。被执行人闫红星,男,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温泉县查干屯乡厄日格特布呼村农民,电话:152XX****XX。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博与被执行人闫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4380元,未执行4380元。现对被执行人闫红星在工商、房产、车管、银行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闫红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建博发现被执行人闫红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调确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刘芳忠审判员 刘美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