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跃山与祝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山,祝连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61号原告张跃山,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被告祝连才,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山诉被告祝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沃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