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玉发与王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发,王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93号原告:张玉发。被告:王德斌。本院在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发诉被告王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 庆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闻 志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