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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玉发与王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发,王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93号原告:张玉发。被告:王德斌。本院在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发诉被告王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薇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人民陪审员 高 庆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闻 志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