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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晓川、文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权,陈晓川,文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权,被执行人陈晓川,被执行人文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谭小权申请执行陈晓川、文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志勇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59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