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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丁,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西街南一条*号*楼*单元***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14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金广快捷酒店13层1310房间,被告人陈丁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后被告人陈丁用脚踢到被害人任某腹部导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任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陈丁与被害人任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丁赔偿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五万元,被害人任某对被告人陈丁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丁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陈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