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宗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宗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66号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九街158号新洲苑2栋G02。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董事长。被告:蔡宗拥,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宗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宗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