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东丽与陶粉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丽,陶粉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丽,女,汉族,1978年2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粉葱,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小桃,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东丽因与被上诉人陶粉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7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5000元的借款,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0月27日偿还。对于该借款,双方未约定过利息。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欠原告5000元借款的事实有转账凭证为依据,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5.6%的四倍计算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5.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东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陶粉葱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5.6%计算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免交。一审判决宣判后,杨东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纠正原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当诉请。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起诉时诉状与庭审陈述关于所谓“借款”支付的地点、方式、事由等存在明显矛盾;上诉人申请的两名证人能够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据以提出起诉的核心证据“欠条”是在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胁迫书写的,该证据不具备证明力;原审法院既已认定上诉人书写欠条系被胁迫,还对5000元所谓“借款”作出认定,自相矛盾,于法无据;在“欠条”证明效力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来审查“转账凭条”的证明力,仅仅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5000元的账务往来,不能得出该款项系借款的结论,哪怕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租房等用途的前提下,同样也是如此。2、原审错误分摊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就“借款”这一事实的存在作出符合或者达到基本证明标准的证明行为,反倒要求上诉人提出证实款项用途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借款关系。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5000元有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原审判决支持其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5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款5000元的性质,被上诉人作为收款人应当对该款项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抗辩该笔款项为双方共同租房时用于缴纳租金,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且在签署欠条后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5000元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的依据予以证实,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迟少杰审判员 张玲玲审判员 朱婧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梦亭-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