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方法律服务所与蒋小辉、何建军、刘国宏、封其拼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蒋小辉,何建军,刘国宏,封其拼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247号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长河广场A栋2701房。负责人贾宝毅,主任。被告蒋小辉,男,汉族。被告何建军,男,汉族。被告刘国宏,男,汉族.被告封其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蒋小辉、何建军、刘国宏、封其拼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