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迁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卫华与李海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华,李海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李卫华,农民。被告:李海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华与被告李海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华负担。审 判 长  胥明然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人民陪审员  毛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