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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浩洋与张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洋,张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955-2号申请执行人徐浩洋,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菊云,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徐浩洋与被执行人张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浩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87133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张菊云所有的坐落宁德市蕉城区国税花园38号长兴花园1幢1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