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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永与卞举华、白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卞举华,白雪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刘永,农民。委托代理人宁波波、周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举华,农民。被告白雪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卞举华、白雪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6年4月7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