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永与卞举华、白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卞举华,白雪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刘永,农民。委托代理人宁波波、周辉,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举华,农民。被告白雪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卞举华、白雪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6年4月7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