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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秀勤与胡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勤,胡国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79号原告胡秀勤,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权忠振,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国存,男,具体情况不详。原告胡秀勤与被告胡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秀勤的起诉。诉讼费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吉祥审 判 员  崔 炯人民陪审员  吴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