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歆与裕华区大厂房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歆,裕华区大厂房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69号原告李歆。被告裕华区大厂房餐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大石门1F0029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歆与被告裕华区大厂房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歆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事由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龙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