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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银娥与被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娥,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3民初87号原告陈银娥,女。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南宁街69号。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娥与被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娥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称就有关赔偿问题与被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银娥负担。审判员  孟文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靳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