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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长铃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长铃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585号原告:武汉市长铃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12层5房。法定代表人:张九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长铃润滑油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虽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但根据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该地块行政区域划分隶属于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属于武汉市蔡甸区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行政区域划分隶属于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属于武汉市蔡甸区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