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执行沈和香与沈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沈和香,沈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635-1号申请人执行沈和香,个体。被执行人沈骥。本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志 刚执行员 马 勇执行员 杨福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跃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