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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执行沈和香与沈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沈和香,沈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635-1号申请人执行沈和香,个体。被执行人沈骥。本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志     刚执行员 马           勇执行员 杨福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跃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