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翟颖立与秦顺华、何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颖立,秦顺华,何超,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98号原告翟颖立,住址: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邵卫国,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登庆,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秦顺华,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朱述行,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何超,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谢用豪,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成建国。委托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