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于大田县。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转卖获利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私自在大田县建设镇建强村某号家门前向一陌生男子收购烤烟叶28袋计1374.8公斤,后又多次至永安市槐南乡南尾村以412的价格向高某某、黄某某收购烤烟叶共计540公斤、向其他村民收购烤烟叶计552.5公斤,并存放于建强村某号房后杂物间内。2014年12月9日,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开展专项行动,并在上述地点当场查扣烤烟叶2467.3公斤。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经福建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查扣烟叶为烤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为45.86元/公斤。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照片及鉴定意见、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向他人收购烟叶2467.3公斤,价值计人民币88797.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建议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烟叶2467.3公斤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池 伟人民陪审员 周文贡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香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