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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文峰杜某某、杜晓莹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文峰,杜晓莹,苏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298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47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刘日坤,总经理。被告:杜文峰,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杜晓莹,女,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苏国梅,女,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文峰、杜晓莹、苏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日坤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起为香宁一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于2013年9月15日正式与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由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为香宁一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六章第十四条约定了原告的业务管理费用每月基本构成为:物业管理费32元、垃圾清运费8���。由于客观原因,原告与香宁一街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解除合同,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终止为香宁一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三被告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截至2014年9月30日,三被告尚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456元,经原告多次催缴,三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香宁一街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现在三被告故意拖欠原告的各项费用,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合同法》第六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456元、滞纳金1300.84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物业服务合同;2.通知;3.营业执照。三被告并未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三被告是香宁一街10栋402房的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83.75平方米。2013年5月21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原告注册成立,目前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2013年9月15日,原告(乙方),与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业委会(甲方)签订《香宁一街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香宁一街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两年,从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乙方每户每月32元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垃圾清运费,住宅由乙方按每户8元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协议签订后,原告珠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香宁一街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9月30日,原告撤出物业管理,并发出通知告知业主,要求欠费住户主动交费。原告在庭审中称:我们与香宁一街业委会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际上我们于2013年7月进场管理,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每月管理费32元,垃圾清运费8元。由于香宁一街是市政道路,业主认为不用我们管理,于是我们于2014年9月30日提前撤场。三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拖欠物业费456元。滞纳金的计算依据是《香宁一街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第十五条,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与香宁一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但香宁一街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委托原告进行物业服务时,对���事实应当知晓,原告也陈述当时并无隐瞒或者伪造有关资质骗取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双方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低于珠海市普通小区同类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价格,大部分业主已交纳物业费,并未对此收费标准提出异议,因此,该物业管理合同对香宁一街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在合同期内,原告对包括三被告所有的10栋402房在内的香宁一街提供了实际的物业管理服务,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三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每月32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5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虽然《香宁一街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结合考虑本案及其他本院审理的系列案件中所查明事实及判决的情况,原告的管理服务确实有不足之处,有需要提高管理质量的地方,且原告提交的交费通知并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逐月通知被告缴费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文峰、杜晓莹、苏国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56元;二、驳回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被告负担20元,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淼()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吴晓璐书记员肖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