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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玉红与王秀琴、刘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红,刘伟,王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红,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玉红申请执行王秀琴、刘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神木县成泰花园住宅小区05幢2单元801号房产一处及地下停车位E2-225号过户至申请人郭玉红名下。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已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申请人郭玉红名下,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