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毛彬与王敏、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彬,王敏,范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466号原告毛彬。委托代理人周映池。被告王敏。被告范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彬与被告王敏、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