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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毛彬与王敏、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彬,王敏,范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466号原告毛彬。委托代理人周映池。被告王敏。被告范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彬与被告王敏、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