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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汤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丰审 判 员  袁洪亮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