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扎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于领云与包鹰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领云,包鹰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于领云,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鹰鸽,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于领云申请包鹰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自动给付了执行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9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