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叶小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579号罪犯叶小路,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0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小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叶小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叶小路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小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小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