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红顶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国、第三人马春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红顶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国,马春银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南京红顶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韩小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凤华,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国,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旭坤,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春银,男,1981年9月22生,汉族,居民。原告南京红顶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顶会公司)诉被告李健国、第三人马春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晶、人民陪审员陈德荣、人民陪审员徐克模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顶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凤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旭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春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顶会公司诉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在原告处预定婚宴大厅用于举办婚礼,并预定宴席28桌(26桌备2桌)用以招待婚宴宾客。2014年2月8日,被告在原告婚宴大厅举行婚礼并宴请来宾,共产生餐费48556元。宴席结束后,被告表哥马春银在结账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将婚礼餐费结算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均予拒绝。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餐费485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670元。被告李健国辩称:1、被告与南京十里红妆婚礼会馆经营者第三人马春银订立婚庆服务合同,婚礼的全部事项交由第三人操办。婚礼结束后,被告将全部费用付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出具收条,原告与第三人婚庆服务合同履行完毕;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在原告处预定婚宴;3、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上签字人为第三人,而非被告。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马春银未到庭陈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李健国将其婚礼事项包括车队、婚礼摄像、婚庆布置、婚宴等全部有偿交给第三人马春银经营的南京十里红妆婚礼会馆承办。此后,第三人为被告的婚礼在原告红顶会公司预定宴席28桌(26桌备2桌)。2014年2月8日,被告在原告婚宴大厅举办婚宴,共产生餐费48556元。婚宴结束后,第三人在原告出具的结账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2月9日,第三人出具两张收据给被告,言明收到被告婚庆礼仪服务费26000元,收到红顶会公司餐饮费48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仅要求被告支付餐饮费4855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包间预订单、结账单、对账单,被告提供的收条两张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相对性。本案中,被告将其婚礼全部事项有偿交给经营婚庆公司的第三人承办,并向第三人支付了包括餐饮费等全部费用,故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婚庆服务合同关系。第三人在承接被告婚庆各项事务后,向原告预定婚宴并最终在婚宴结账单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虽然接受了原告的餐饮服务,但其与原告之间并无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是餐饮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在履行餐饮服务合同义务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有权向合同相对方即本案第三人主张餐饮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饮费48556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红顶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南京红顶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甘 晶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