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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冯斌与被申请人蒋改英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斌,蒋改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斌,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改英,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冯斌因与被申请人蒋改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冯斌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双方发生争吵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将蒋改英摔伤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实。2.蒋改英怀疑其孙子被冯斌家的小狗咬伤,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多次对冯斌进行骚扰辱骂,并到冯斌家进行吵闹,但没有发生冲撞、拉扯,主要责任在蒋改英,冯斌提起反诉要求蒋改英赔礼道歉应得到支持。3.原审认定蒋改英提供的视屏资料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蒋改英以自己的孙子被冯斌饲养的狗咬伤为由到冯斌家论理、相互拉扯的过程中倒地受伤,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蒋改英在医院治疗的病历相互印证,该事实能够认定。蒋改英在向冯斌索赔时,双方发生争吵、拉扯,继而双方均受伤。蒋改英、冯斌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未能采取合法、理智方式解决,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冯斌反诉蒋改英要求判令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当事人双方对本案纠纷均有过错,原审判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冯斌申请再审称蒋改英提供的视屏资料是伪造的。经查,蒋改英提供视频资料,要证明冯斌的小狗是否咬了蒋改英的孙子,但该事实在二审时没有认定,本案中不予评判。综上,冯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斌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