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伊琪与韩斌、孙晓东及一审被告薛小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伊琪,韩斌,孙晓东,薛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伊琪,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晓玲,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爱国,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斌,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电力局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晓东,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市政管理所职工。一审被告:薛小东,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再审申请人梁伊琪因与被申请人韩斌、孙晓东及一审被告薛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芍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