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XX与田子峰、王晶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田子峰,王晶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26号原告:XX,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田子峰,男,1981年2月17日生,满族,马安林业站职工,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晶宇,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被告田子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田子峰、王晶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计 奎审 判 员 张宝立代理审判员 王春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