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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友发与庄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友发,庄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马友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庄银珍。马友发与庄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庄银珍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友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1740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67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庄银珍位于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安康大道北侧青年路西77号的房产,因此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标的,故此房产暂不宜处置,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被我院查封的房产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仇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