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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臻果与岳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臻果,岳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3号申请人徐臻果,男,1975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岳异,男,197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申请人徐臻果与被申请人岳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徐臻果提供在中信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定期存款2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臻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岳异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徐臻果在中信银行重庆南坪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720元,已由申请人徐臻果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