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执36号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0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货款17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53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17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迟延履行利息。承担仲裁费30916元。承担执行费执行费21772.17元。上述款项合计1958988.17元。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分行潞丰支行账号:04702001040005489特此通知联系电话:1383558****执行员 :范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毅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