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华灿运输有限公司与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临安华灿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华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曾伟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夏金秀,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华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威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030000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威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货款收入人民币1903042.52元;扣除优先债权、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1353.3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9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