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赵峻与兰建、兰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峻,兰建,兰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29号原告赵峻,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温海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建,男,1965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兰钰,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峻诉被告兰建、兰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峻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峻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