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302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舒辉明,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原告沈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其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沈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对象为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谷城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小孩的出生时间。被告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章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学同学,自由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谷城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章雅妮。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章某外出打工,不与原告联系,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并不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