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刑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职务侵占罪案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白城刑监字第14号王某某: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4)白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诉理由为:二审判决错误的把王某某的汇款认定为肖某某所欠的铺货款,王某某汇款的五件斯普林和肖某某所欠的四件斯普林根本就不是一笔货。肖某某和王某某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具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审理,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斯普林销售数量方面,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与王某某的供述吻合,洮南药业公司的账目显示有一笔28000元的斯普林货款没有回款,与王某某认可欠公司28000元斯普林货款的供述吻合,与银行汇款单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二审判决认定王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