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郸城县南关小学、王星兰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郸城县南关小学,王星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郸城县南关小学法定代表人钱立坤,系该校校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星兰。412726195106240022申请再审人郸城县南关小学与被申请人王星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郸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郸城县南关小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13年5月21日生效,至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六个月的期限。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此次申请再审已经超出了六个月的期限,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过程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申请再审人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郸城县南关小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 铭审判员 赵文学审判员 赵艳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