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高鹏、王雨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高鹏,王雨虹,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9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负责人刘震,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鹏。被告王雨虹。被告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炜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艳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高鹏、王雨虹、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军审 判 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湖 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