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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贺丕信与贺丕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丕信,贺丕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93号原告贺丕信,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贺丕先,男,50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丕信诉被告贺丕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在被告贺丕先未到庭应诉前,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自己耳聋不便诉讼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丕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丕信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安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