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贺丕信与贺丕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丕信,贺丕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93号原告贺丕信,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贺丕先,男,50岁,汉族,现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丕信诉被告贺丕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在被告贺丕先未到庭应诉前,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自己耳聋不便诉讼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丕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丕信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安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