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庄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872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卫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某某,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