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秦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一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位于平舆县明大凯旋城的第六幢东3单元406号房产一套可供执行,现已查封,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拍卖此房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00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