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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牛卫生与柴阳阳、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卫生,柴阳阳,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323号原告牛卫生,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锋,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阳阳,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鸿昌路超胜驾校西侧。法定代表人闪瑞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卫生诉被告柴阳阳、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卫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卫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牛卫生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