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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集包装有限公司与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中集包装有限公司,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54号原告:绍兴县中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剑灶村。法定代表人:王银珍。委托代理人: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振浦路。法定代表人:吴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中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中集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