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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与赵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赵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邢宪社,矿长。委托代理人蔡培峰,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以其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