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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庆岗与邢文学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庆岗,邢文学,孟令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58号申请人杨庆岗,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邢文学,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孟令花,男,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庆岗与被申请人邢文学、孟令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庆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邢文学名下的鲁AX51**号微型轿车一辆、孟令花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杨庆岗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庆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邢文学名下的鲁AX51**号微型轿车一辆、孟令花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杨庆岗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