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自平与张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平,张亦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752号原告张自平,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玉龙,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亦农,居民。原告张自平诉被告张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自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